美国移民局已经在网站:www.uscis.gov 上发布了令人期待已久的EB-5项目政策备忘录,该备忘录着重强调了政策的灵活性。
这份新的备忘录最显著的变化包括重申了EB-5项目的目的,那就是通过投资为美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。为了实现这个目的,美国移民局再次表明他们充分认识并肯定EB-5投资移民项目的潜力,并给与EB-5项目充分、完整的保护。
这份备忘录与之前的政策还有一个不同之处,那就是如果移民局之前已经审核通过,认为该项目的经营模式已经满足未来就业机会这个要求,移民局就将继续认可这个结论和其他相关的结论,前提是这个结论是与该项目相关联的,并且在之前已经被审核通过。
正如预料的那样,备忘录放宽了对商业计划书的严格要求,这将是一个可喜的变化。该备忘录也向移民官和经济学家们发出了提醒,那就是商业计划书不需要包括所有详细内容,但是所包含的细节越多,商业计划书就越全面和可信。
这份备忘录中的内容具体包括:
1.在EB-5申请中,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要达到“优势证据”(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)的标准,也就是说,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所证明事项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就可以了。这一要求远远低于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清楚确信或排除合理 怀疑的证据标准。投资人无须排除移民官的所有怀疑。即使移民官有怀疑,只要申请人提交相关可信的证据材料,并且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待证明事项可能性大于 不可能性,或者可能是真实的,那么,申请人就已经达到EB5所要求的证据标准了。
2.投资人的投资款可以同时流入到多笔生意或者项目的组合中,只要投资人把最低限度的投资额全部投入到一个单独的企业即可。对于非区域中心的投资,投资人 可以把投资款投入到某个企业独资所有的多笔生意中,只要该企业或生意直接创造就业机会。比如,投资人投资100万美元到某个企业,他可以把其中60万投入 该企业独资所有的某笔生意,另外40万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另外一笔生意,在这样的情况下,这两笔生意总共需创造10个就业机会。但是,如果投资人把60 万和40万分别投入到两个企业中,这就不符合EB-5的要求了。
3.如果I-526申请递交后,申请时提交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,比如商业计划书的变化,那么该申请就不会被批准。在这种情况下,申请人必须重新递交一 份新的I-526申请。同样,如果在I-526申请批准后,未获得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前,EB-5的商业计划书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,投资人则需要重新递交 I-526申请。这样的实质性变化会使移民局获得合理的理由撤销已经批准的I-526申请,并导致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被拒。
4.通常,移民局在审理永久绿卡的申请时会将其与I-526申请中递交的商业计划书直接关联起来。如果投资人在投资后创造出的就业机会与I-526申请 时所递交的商业计划书不符,那么移民局就不会批准I-829申请。同时移民局也注意到,法律并不要求这样的直接关联。鉴于现实中的经营问题,当情况发生变 化时,移民局也会批准I-829申请。投资人在递交I-829申请时需要递交证据材料证明,除去I-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,其他所有条件符合获得 I-829的要求。在这一政策下,移民局不再会仅因为I-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,或者区域中心经营范围发生改变而不批准I-829。
苏公网安备 32059002002239号